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和《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等有关法规。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本预案所指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市文物部门管理的历史建筑(以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政府核定的名单为准)遭损毁、破坏的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处置遵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启动本预案。
根据历史建筑级别和损毁程度、数量,安全事件分为:重大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Ⅰ级)、较大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Ⅱ级)、一般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Ⅲ级)3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1.4.1 重大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红色)
由于重大自然灾害或火灾、擅自拆迁等人为破坏导致历史建筑大面积损毁、主体部分坍塌、主体承重结构损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
1.4.2 较大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橙色)
由于自然灾害或火灾、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等人为破坏导致历史建筑小面积损毁、附属设施坍塌以及其他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
1.4.3 一般安全突发事件(Ⅲ级、黄色)
(1)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
(2)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
(3)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1.5.1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历史建筑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机率。
1.5.2依法管理:历史建筑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法规及其他指导性文件。
1.5.3属地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历史建筑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市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处置全市历史建筑突发事件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临时处置的主体,协同文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发挥社区居委监督职能,形成市、街道(镇)“两级管理”,市、街道(镇)、社区(居村委)“三级网络”联动体系。
1.5.4快速反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