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付行为,规定如下:
(一)零星采购2000元以内,须经分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
(二)零星采购单笔支出2000元以上的须经分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主管局长签字审批后办理。
(三)万元以上重大支出,须由分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详细支出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批准;工程项目及大型设备、关键设备采购项目支出要同时经项目监理签字;签订合同须经法人签批。
(四)会议费、招待费、咨询费、评审费、临工费支出,必须由项目管理部门及主管局长审批。
(五)购买项目所需用品及消耗材料必须由供货方提供明确的物品名称、价格的原始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