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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能源计量管理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第二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能源消费计量,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能源计量数据应能追溯到有效的能源计量器具。 鼓励用能单位优先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三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第二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进行能源消费计量,建立能源计量数据核查制度,能源计量数据应能追溯到有效的能源计量器具。

鼓励用能单位优先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计量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根据需要定期计算本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计量岗位,能源计量人员应当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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