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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意见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 皖政办〔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勘查开发前景良好,最大限度地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健全矿产资源配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

皖政办〔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勘查开发前景良好,最大限度地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健全矿产资源配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一)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制定并发布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勘查项目目录。国家紧缺矿种、省内优势矿种、资源深加工产业急需矿种及重点成矿区、整装勘查区内的勘查项目,应优先列入目录。重点勘查项目探矿权人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及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承担重点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要建立重点勘查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对重点勘查项目的勘查质量负总责。重点勘查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切实维护勘查环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探矿权人资金投入、工作进展和勘查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并结合矿业权年检工作实施监督。

(二)强化地质勘查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和运用好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和整装勘查项目资金,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或自有资本参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的地质找矿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与地方财政资金参与投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二、规范矿产资源配置管理

(三)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调整优化矿业权布局,按照国家紧缺矿种、重要矿种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成矿地质条件、地质工作基础、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矿区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规范报备,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当征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

(四)有计划投放矿业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市场预测,以及经批准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矿业权出让计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和省级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并逐步减少协议出让,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六)明确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非重要矿种矿产地、为省属国有大型老矿山企业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国有地勘单位以勘查发现并持有探矿权的大中型矿产地与国内大型矿业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其中,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重要矿种,由省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其中,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重要矿种,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协议出让省级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省财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七)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八)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国家出资(含合资合作)探明的矿产地,出让前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矿业权评估机构,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参照执行。

(九)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监管。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健全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行政审批与市场交易分开运行。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活动应按照勘查开采登记法定权限,统一进入省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公开进行交易,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委托相关招投标机构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信息、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持矿业权转让或合资合作信息,应在省级以上报纸媒体、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各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配置、矿业权交易和审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十)加快矿产资源开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并发布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开发项目目录。已探明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应优先列入目录。重点开发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统筹协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产能配额指标。对国家紧缺矿种的勘查开发项目,或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规划矿区、整装勘查区内,相关矿业权人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严厉处罚,直至注销矿业权。

(十一)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小型及以下矿山企业,整合周边区域不具备单独开采条件的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优质优用、集约开发。

(十二)强化矿区环境保护。各地要引导采矿权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国省道两侧和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设露天开采矿山,各地应对上述范围已设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制订关闭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努力建设和谐矿区。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意见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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