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2、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
3、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5、负责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6、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7、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8、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9、向工程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组织开展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定期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公布。
11、参与本地区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受理当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12、参与本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试验和质量鉴定。
13、参与优质工程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14、指导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
15、完成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