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监督全县环境保护的实施办法,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统筹协调,协调解决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协调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工作;督查、核查我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六)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协助做好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七)受县政府委托协调处理辖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八)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区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全县环境标志的审查推荐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
(十二)负责全县辐射、放射性废物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