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提高农村公路的整体路况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养护管理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筹资按照国家、省市定额补助、县(区)政府主要投资、社会企业捐资等多形式、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