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区域的农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筹措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除国家、省上定额补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筹措。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资金,主要以省级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配套解决。项目由所在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来源:
(一)县(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的比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市级财政按照上年度新增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当按期足额到位。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等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县(区)政府承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养护计划和考核结果拨付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
市级财政筹措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