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省级、地级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负责审查和报批全区工程标准及标准设计。
(三)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屋建筑及限额内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程序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概算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审批、终审竣工决算;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对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屋和报废房屋的决定;参与全区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指导实施、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区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选址等前期工作。
(四)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筑活动;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行政执法,规范建筑市场;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负责行业交流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
(五)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和村镇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村镇规划和市政测量,负责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和村镇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镇貌与绿化工作。
(六)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住宅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住宅业现代化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地产市场等。
(七)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和旧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管理全区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行业科研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区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
(九)负责全区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全区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