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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业质量质量不高原因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一、受经济利益驱动,急功近利执业理念扭曲 “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盈利企业,如果是,那么当会计师事务所追求其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与维护其审计独立性发生冲突时,就很难要求作为盈利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牺牲自身的经营目标去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阎达伍、李勇,2002)、“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成了合作伙伴”(孙昌言,2002)。 “独立、客观、公正、社会公众利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急功近利执业理念扭曲

“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盈利企业,如果是,那么当会计师事务所追求其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行为与维护其审计独立性发生冲突时,就很难要求作为盈利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牺牲自身的经营目标去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阎达伍、李勇,2002)、“巨大的商业利益使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成了合作伙伴”(孙昌言,2002)。 “独立、客观、公正、社会公众利益至上”原则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之本、生存之本。然而,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把创收放在第一位,受各种经济利益的驱使,经受不住来自客户的诱惑,更有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合谋,放纵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会计师事务所不管业务质量,高价挖人,低价揽业务,搞行业地区垄断,不讲发展,分光吃光。

二、审计执业环境恶劣,行业竞争激烈

2001年底,全国共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4547家,执业注册会计师55898人, 平均每家会计师事务所仅有注册会计师12人,每年业务收入约135万元。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经营业务简单。我国的会计市场是买方市场,在整个市场中是上市公司选择事务所,而不是事务所选择上市公司。会计市场竞争激烈,各事务所的盈利能力遭受严峻的挑战。大量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致使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容易被很小的经济利益打动。

三、审计执业违规成本较低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具体、不统一、难以操作。以及执法力度水平、执法者的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使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被查处可能性比较小。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参与造假或重大失职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在银广厦案发后,中天勤作为年收入6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留下200万元注册资金承担责任后,其他人分光钱财四散而走。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说:“情况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处罚与所获得的收益远远不对称。”我国法律环境仍处在诉讼度低、诉讼成本大的阶段,投资者起诉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很大难度,致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弱化。

四、审计独立性缺失

理论上,公司的全体股东和资产所有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但实际上公司的管理层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并拥有着选择事务所,续聘和决定审计费用水平的控制权。事实上形成了被审计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被审计单位成了事务所的衣食住父母,事务所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对客户有明显的依赖,注册会计师难以独善其身,保持超然独立。

五、会计行业法制尚未健全,审计质量监管制度缺陷

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近十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注册会计师法》中的某些内容已日显滞后,急需修订补充和完善。如行业的管理体制、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行业协会的定位问题,内部和外部监管体系问题,以及我国入世之后所采取的一系列开放会计市场的政策,国外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监督等内容。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由于制度执行、监管与惩罚力度不足、惩罚对象不明确,尤其是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冒险意识、保护了其造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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