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2.2、4.3.2—4.3.4、4.4.1、4.4。2、4.5.1—4.5.3、4.6、4.7.1、4.7.2、4.8.1、4.9、4.10、4.11、4.12。1、4.13、4.14.1.1、4.14.2.3、4.14.2.4、4.14.3、5.3.2—5.3.5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美国ASME B19.1—l995《容积式压缩机系统安全标准》,具体采用了该标准中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部分的安全要求。该标准中给出具体规定值的内容,本标准均予以采用;对虽有要求而无具体指标者,则根据国内产品标准规定的内容,给出具体指标或定量要求;而对标准中一些建议性要求或在国内无法操作执行的要求,本标准未予采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JB 8524—1997《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压缩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