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筑管理试行办法,1957年12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施行。共四章二十七条。主要规定:凡在城市辖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厂、矿山、仓库、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公用事业设施、国防建设及其他建设所需用地,须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并附建筑用地申请书。对已核拨的土地,如建设单位因改变计划,而改变建设或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者,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未取得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变更;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如违犯本办法规定,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或提请检察部门处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