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通报内容,主要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条 安全生产通报形式,主要以文件通报(包括电报或简报)、新闻发布(主流媒体、网络媒体)、会议通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发生 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全省该行业领域及企业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对发生的典型事故、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市政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或者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进行通报。
第五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
通报内容包括全省累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市、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析事故发生特点,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第六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提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全省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各市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各行业领域发生事故统计数据情况、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原因等。
第七条 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上年度全省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按行业、地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规律特点,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措施。
第八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通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抄送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九条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本行业领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要与督查、巡查、约谈、重点关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通报及时、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