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