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卫星同志向常务会议作了草案情况说明。5月12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对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监督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一)制定出台《条例》,是我省震情形势的迫切需要。山西地震带纵贯全省南北,大同、忻州、太原、临汾、运城等人口集中、经济发达的五大盆地是该带的主体,是强震活动的场所,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监视防御区;全省77%的国土面积属地震高烈度区,70%的产值、60%的人口处于强震活动区。
(二)制定出台《条例》,是提升我省地震防御能力,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大小与地震灾害大小成反比。经济发达国家,特别重视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强,可以达到6级地震零死亡,7级地震少死亡。目前,我省的抗震设防现状不容乐观,城市仍有大量旧城区不设防或设防不达标的建设工程;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的房屋处于抗震设防水平很低甚至不设防的状态。制定出台《条例》是实现我省防震减灾目标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制定出台《条例》,是推进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法制化的要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包含了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地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多个部门。当前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我省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明确具体管理部门职责、细化管理程序,加强和规范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使我省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确保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