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0.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0.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7.0.4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