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1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0.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8.0.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8.0.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0.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8.0.6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8.0.7 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8.0.8 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8.0.9 市(地)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8.0.10 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