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报工程类奖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优秀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
2.项目应在申报前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
3.申报范围包括在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建设项目和主要由境内设计单位完成的境外建设项目。
4.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完成人员及其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宜超过15人,大型项目不宜超过20人,超大型项目不宜超过30人;
第五条 申报科技类奖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建筑科研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学科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理论研究前沿成果。
2.在建筑设计、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具有推广性,并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4.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工法、专利、标准、体系等。
5.在建筑工程专项设计中有技术创新和突破,功能合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申报人物类奖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建筑设计奖·杰出建筑师/工程师奖”须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过多项重大工程项目设计,在理论研究和设计实践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包括研究员和教授)。
2.申报“建筑设计奖·青年建筑师/工程师奖”须年龄在45周岁以内(以评审年度不超过45周岁计),在建筑实践中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建筑师/工程师,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3.申报“建筑设计奖·建筑教育奖”须为从事建筑教学工作20年以上(以评审年度不少于20周年计,其中必须连续10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在建筑教育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学活动中有独到的创举,对中国建筑教育事业做出过突出的贡献,在学科建设、建筑理论创新、教学体制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做出过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