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采用差额候选、终评定级方式。奖项采取差额候选方式确定终评入选项目、获奖等级和数量。终评工作由总会根据类别或专业分别组织。通过终评的项目获得相应奖项,未通过终评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七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相关条款结合奖项类别进行综合评定:
1.建设项目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2.项目设计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3.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实用价值方面的具体贡献(很大、较好、一般)。
4.在建筑科研方面有新发现,丰富和发展学科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进步方面的体现(显著、较好、一般)。
5.在建筑设计、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及推广应用,以及创造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方面(很大、较好、一般)。
6.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具体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7.在理论研究和设计实践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做出的具体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8.在建筑实践中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显著、较好、一般)。
9.在建筑教育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育活动中有独到的创举,对中国建筑教育事业做出过突出的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10.在国内外的反映及评价(很好、较好、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