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公园城市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发放。
(三)负责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负责产业运行态势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推进措施。
(四)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从业人员的行业培训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纠纷;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五)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承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住宅推进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楼盘表的建立和面积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行为监管,承担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网签等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安置房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承担城市既有建筑功能改造的统筹协调,负责特色街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承担棚户区、危旧房、老旧院落(小区)、老旧建筑、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八)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城乡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市级重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及跟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承担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十)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建设,承担市级重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工作。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建设,负责城市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村镇建设项目安排与经费补助;指导历史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评定及保护、开发、利用;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
(十三)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和建设维护资金年度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负责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核缴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开展人民防空组织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应急支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战时担负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的任务。
(十六)负责公园城市建设统筹协调。负责公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公园的建设;指导并统筹协调全市绿道建设工作;负责审查全市新、改、扩建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开发小区、工业开发区等)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