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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四、处置方式和程序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动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现场确认。 2.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动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现场确认。

2.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4.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协议有偿收回。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不高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测算土地增值收益确定收回价格;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协商确定土地收回价格。

6.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

7.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8.无偿收回。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9.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闲置土地调查。根据闲置土地清理台账,向涉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闲置土地认定。经调查核实,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将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3.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司法机关等)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两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综合相关权益人意见后直接拟定。

4.方案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处置方案确定的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监督土地使用者依法依规用地。要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对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出让金的,要向用地单位下达《土地出让金(划拨价款)催缴告知书》,必须在三个月内追缴到位。

低效用地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采取分割转让、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有偿收回、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督促利用。各地可制定盘活存量用地的政策措施,对存量工业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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