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州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州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和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制度;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指导水利设施、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口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州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审查、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九)负责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