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阻碍城乡建设进度、增加城乡建设成本、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大顽疾,尤其是近来,随着我市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拆迁搭违法建设、借违法建设争补偿、借补偿得利益,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序良俗,阻碍了城乡健康有序发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为:一是违法建设数量多,在建和积存违法建设并存,在建违法建设防控乏力,积存违法建设清理难度较大,跟风违法建设时有发生;二是违法建设种类多,既包括生产经营用房,又包括借机“发拆迁财”的临时搭建,既有侵害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又有拆老建新的改善性违法建设;三是违法建设速度快,违法建设当事人往往采取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的快速施工方式逃避执法机关的制止查处;四是查处难度大,违法建设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有的甚至阻扰执法、暴力抗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五是执法效率不高,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加之法律认识偏差,导致违法建设查处周期较长,不能即时快速查处违法建设,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违法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六是防控体系还不健全,管理部门缺乏现场处置措施,整治效率不高,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不够紧密,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为违法建设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实际的规章非常迫切和必要。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参考了上海、浙江、武汉、泸州、南宁、泰州等外省市的立法经验。
2017年初,市城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调研起草小组,着手对在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在广泛调研、总结我市违法建设治理经验和借鉴重庆、广州、武汉、泸州、泰州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无锡市在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送审稿)》。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指示,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在原送审稿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形成了《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市法制办就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市(县)、区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办网站、今日头条、无锡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修改建议和意见,市法制办和市城管局反复进行修改,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进行会商,还就一些主要制度设计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形成修改稿后再次听取市有关部门以及基层城管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市政协进行立法协商。市领导还专门召开会议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形成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防控、查处、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重点规定:
(一)关于违法建设执法主体
《办法》从科学、合理确定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违法建设治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明确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同时还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
(二)关于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
《办法》从强化源头控制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了违法建设防控源头控制机制:一是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责任;二是明确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三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社会责任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更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办法》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可以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改变使用面积等手段销售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查处机关报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关于在建违法建设处置
《办法》对实践中存在且处置难度较大的“夜间工程”、“节假日工程”等在建违法建设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是明确对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可以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实施现场监管;二是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行为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消除违法状态等措施;三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用户房屋权属等有关证明,查处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并抄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不影响违法建设当事人正常生活的情形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