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督办、新闻宣传、档案、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精神文明建设、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协助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按国土资源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会同组织部门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推荐、考核、任免等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二)财务科:依法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收益分配制度;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和各项经费使用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财务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规定;审查、协调、修改有关部门和本局各科室提出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情况;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件;负责市政府特邀土地监察员联络工作;指导全市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建设;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检查指导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协助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
(四)规划与耕地保护科: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查县级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城市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和动态监管;负责全市补充耕地任务的落实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实施;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负责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统计、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三明市区土地登记发证审核、土地权属确认、土地证书年检、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等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登记和管理;建立全市地籍信息系统,组织拟订全市地籍管理规划计划和土地权属管理办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六)建设用地管理科(土地资产管理科、审核审批科):负责组织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网上转报;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承办跨县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明市区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负责三明市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价评估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镇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负责组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管理监督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市级审批权限内和市区范围内所有受理申请,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未利用土地、临时用地或个人住宅用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等。组织相关科室对上述受理内容实施会审,办理上述受理报件的转报、审核、审批。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挂“三明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依法办理采矿审核、审批登记发证;拟订、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八)地质环境科(地质勘查和矿产储量管理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并组织实施三明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行业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和全市地质勘查项目;审核全市勘查项目申请登记和转让登记;调处探矿权属争议、纠纷。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管理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
(九)测绘地理信息科:依法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本级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乡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组织复测与加密全市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测制与更新市区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监管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与更新全市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建立、维护与更新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负责对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金之前的审核工作。会同本级保密部门监督检查全市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依法组织查处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评审及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励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和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提供及测绘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十)市不动产登记局:具体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起草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牵头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县(市)不动产产权产籍数据库建设;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林地等有关不动产登记发证,具体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具体负责跨县(市、区)的土地登记发证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具体负责调处因不动产登记引发的纠纷,具体负责协同有关单位调处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属纠纷;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行为的监管;负责市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归档;负责组织市区不动产产权产籍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