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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协会基本介绍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简介】 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原九江市家具行业协会和九江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市级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开展工作。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由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市级非赢利性行业组织;本协会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

【简介】

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原九江市家具行业协会和九江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市级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开展工作。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由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市级非赢利性行业组织;本协会代表行业利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全面发展;原协会成立于2004年12月, 并经九江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本协会在业务上接受九江市工信委和九江市民政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附:九江市家具行业协会、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工作职能:(九经贸字[2009]115、116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行业协会管理,现决定对市家具行业协会、市装饰材料行业协会工作职能进行划分如下: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家具、装饰材料生产、销售等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家具、装饰材料科研、生产、销售等相关企业、单位会员;根据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家具、装饰材料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协调同行业之间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家具、装饰材料行业共同利益、协调政府与家具、装饰材料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假冒伪劣、欺诈销售等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规范家具、装饰材料行业市场发展,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做好家具、装饰材料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审查、核实工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核发家具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及年检审核工作提供协助;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五、开展家具、装饰材料行业评比、达标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提供信息咨询、出版、发行内部刊物;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及其他有利于家具、装饰材料行业发展的各类活动。

六、组织会员单位、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学习考察,举办或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七、办好协会其他服务项目。

【协会章程】

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协会。

第二条 九江市家具装饰材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市家具装饰材料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不受经济类型和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性、全市行业性社会经济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合全市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服务,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我市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九江市工业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九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在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北路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发展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检查、行许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三)开展对市内外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国内的行业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

(五)组织对家具装饰材料行业的技术工艺、成果、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和培训人才,提供行业咨询服务。

(六)发展与市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参加中国家具装饰材料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应用,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组织、制订并共同监督执行本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促进公平竞争。

(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本协会作为中国家具装饰材料协会团体成员,正确履行其权利与义务,积极参加其各项活动。

(十)承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家具装饰材料协会授权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的从事家具装饰材料行业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装饰材料行业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互相监督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理事,并提请下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认;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招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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