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5.1.3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5.1.4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5.1.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6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5.1.7 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5.1.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5.1.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5.1.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5.1.11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5.1.12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