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集体、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在厦机构:营业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体业户(含集贸市场):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
(四)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应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五)征收以上单位及个人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征收城镇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