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看,至今尚没有关于商品房预租的规定,而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于商品房预租的问题却是持肯定的态度。比如上海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还对该条文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之前,早在1998年上海市房地局就曾印发《上海市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应该说,由于事实上大量存在类似商品房预租的行为,上海市关于商品房预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出台,对于活跃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商品房的流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总结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最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商品预租的问题给予了明确。
商品房预租与商品预售相比,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商品房预售首先在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然后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也为促进商品房市场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商品房预租的问题却至今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商品房预租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预租合同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况,则应认定其有效。由于商品房预租有其特殊性,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很容易造成房屋租赁市场的不规范。由此,给有关立法部门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实践中商品房预租引发的纠纷也大多根据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