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3号)和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67号),设立宁德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和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水电站运行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配合市经济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水利水电行业财务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水电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专项资金使用和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七)组织制定全市市管江河、溪流、海岸滩涂的水利水电规划,编制综合利用的市管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组织水利水电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水电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河口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海岸滩涂的围垦工作和海堤建设与管理工作;办理跨县(市、区)河流协调事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组织建设、指导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市管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水工作。
(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市水利水电队伍的建设;负责管理全市水利水电方面的科技教育、劳动安全生产、外经、外事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水能资源管理、地方水电建设与管理(含中小型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和地方电力发电企业的行业业务管理、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负责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柴生态工程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