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安顺市水利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交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市水利局进行业务上指导。
(五)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的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全市主要河流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水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管,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配合做好水文、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实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综合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库规划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
(六)指导并组织实施农村水利工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烟水配套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加强水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级以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价;应用推广水利科技新技术、新工艺;指导小型水利工程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水库和重点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