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简介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订的住宅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县住宅房地产业的政策、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 2、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研究制订本县房地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3、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赠与、调换、继承、析产、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拍卖、测绘、置业担保、商品房销/预售的管理等);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商品房销售价格;汇集、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进行房地产广告的合法性审查,培育、发展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立与房地产市场相配套的服务体系。
4、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核发、变更、注销、换发、查验房屋产权证。
5、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地产的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直管公房的管理、养护和单位自管公房、私有房屋、其它所有制房屋、无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和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的指导管理。
6、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物业管理格式合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归集和管理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7、负责组织及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
8、参与房地产综合管理和新建小区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监督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参与国有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
9、依法查处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
10、承办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