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房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房产物业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三)、负责组织城市房屋调查,研究拟定(保障性住房主、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和廉租房)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辖区国家直管公房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家直管公房和租赁、维修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危险房屋的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房屋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产转让、置换、抵押、评估、租赁以及中介经纪服务管理;规范房产市场;指导和监督房产交易、鉴证、抵押登记、租赁管理、社会中介评估以及中介经纪服务。
(七)负责全市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屋平面测绘管理;统一管理全市的房屋产权档案;指导和监督房产权登记发证、验证和换证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和个人建造住宅时的权属确认及资格审批;负责全市房产纠纷调解。
(九)负责全市房产统计、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反馈和传递;对直属所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负责全市行业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