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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程序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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