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管理全市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延吉市实际,拟定全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承担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运行指导和相关审核;负责全市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的审批。
(三)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管理。确认房屋权属,办理各类房屋权属登记,编制房屋门牌,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协助法院办理扣押、冻结房屋手续。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核定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负责中介机构、房地产二、三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房地产抵押、房屋测绘、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测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查拆迁审批项目,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拆迁纠纷,负责城镇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初审,对拆迁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拆迁活动。
(六)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的行政管理。研究制订全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企业等级评定、物业小区达标审批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的审核报批,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参与新老住宅区开发整治方案的论证、验收工作。
(七)负责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的鉴定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屋档案的管理工作,推动房屋档案管理信息化。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