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旧城改造的拆迁计划,编制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列入当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及各区政府进行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控制指标。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地价和房价,由市土地、价格部门会同房管、建设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 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第十条 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m2。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
第十二条 选购定销商品房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滚动建设,统筹供应,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选购、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