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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三条 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经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为老旧住宅小区、城市散户划定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建设年限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具体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经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为老旧住宅小区、城市散户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需要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纳入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基本物业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

基本物业服务内容一般包括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维修维护、安全管理、停车管理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老旧住宅小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基本物业服务实施方案,包括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人员安排等,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应当根据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标准交纳物业费。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二级收费标准。

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以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

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以及利用公共收益补贴物业费后仍然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规划、整治标准和年度计划,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改造整治,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帮助老旧住宅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推动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向市场化物业服务过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经改造后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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