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抵押权设立之前的抵押财产出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其条件是: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2、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将租赁物转移占有。如果抵押权设立之前仅订立了租赁关系,但是抵押财产并未被承租人占有的,或者抵押权设立之后对抵押财产进行租赁,不论抵押财产是否被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关系都会受到抵押权的影响。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即流入的特定动产已经设定的抵押权,担保的是该主债权,其担保数额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2、如果该标的物在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就具有了“超级”优先权,即使其设立时间在后,也享有最优先的顺位。
3、该超级优先权优先顺位对抗的是原来存在的浮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即在具有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尽管也负担了浮动抵押权,但是由于其享有超级优先权,因而享有该超级优先权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包括浮动抵押权,能够最优先受偿。
4、留置权除外,买受人即浮动抵押人在其所负担的其他担保物权中,不包括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并非约定担保物权,所以超级优先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留置权。
最高额抵押权,也叫最高限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主要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和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为适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抵押担保。它是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是: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其划定一个担保债权的上限,在该上限之内予以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因债权通常尚未发生,将来才会发生,故不特定。3、最高额抵押权以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为最高数额限度。4、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具有特殊性,只是从属于产生各个具体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以与具体的债权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最高额抵押权在当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当代的交易大部分是不断进行的连续性交易,其中不断产生债权,也不断消灭债权。如果在连续性交易中,凡是出现的债权都要设置一般抵押权进行担保,不符合追求交易便捷与安全的市场经济本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克服这些缺陷,只要设定一个抵押权,就可以担保上述这些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复发生的债权,不仅使债权担保的设定十分方便,也能节省大量的劳力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