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职工周转房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级机关和全额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周转房入住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周转房的功能
市职工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市政府所有,在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前提下,特为市级机关和全额保障事业单位无住房职工提供的短期性居住的周转住房。其目的是解决我市市级机关和全额保障事业单位新进无住房职工的住房困难,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他们安心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入住对象条件
申请人入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市级机关和市级财政全额保障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二)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区内均无住房(包括福利房、团购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自建房等)。
第三条 分配办法
(一)每套周转房安排居住2人。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3个月公布一次房源情况。若有空置房源,以公开摇号方式分配;若无空置房源,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三)每次分房,以空置的房源为限。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凡摇号入围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和顺序依次选房,房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对于入围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选房、签订合同或未选到合适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剩房源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递补,以此类推,选完为止。
(四)公开摇号的各个环节由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人代表全程参与,全程跟踪监督。
(五)摇号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
(六)对群众举报申请人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申请资格的,经查实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申请入住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攀枝花市职工周转房入住申请审批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本人身份、学历等有效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提交市委组织部(党委系统的职工)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系统的职工)审定。
(二)申请人将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的《攀枝花市职工周转房入住申请审批表》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拟定公开分配住房计划,并将分配结果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下达《入住通知书》。
(四)申请人接到《入住通知书》后,携带本人免冠2寸蓝底彩色近照2张和《入住通知书》,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住合同》,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五条 租金管理
(一)职工周转房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租金全部用于职工周转房的维护、维修。
(二)职工周转房的房租按照市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职工周转房租金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入住人所在单位收取。事后,由各单位向各自入住职工收取代垫租金。入住职工周转房后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物管等费用,由入住人自行承担。
(四)职工周转房的租金收取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管理。不足支付房屋维护、维修部分的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 退出条件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入住人租住并要求入住人在1个月内搬出职工周转房:
(一)在本市城区内本人或配偶任意一方购买了住房(包括福利房、团购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自建房等)的;
(二)调离原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经组织批准的特殊原因除外);
(五)违反《租住合同》的;
(六)不遵守职工周转房管理规定的;
(七)超过租赁期限不再续租的;
(八)出现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退出程序
(一)入住人租住期满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2个月告知入住人及所在单位,办理退租手续。
(二)入住人提前退租的,由入住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租手续。
(三)入住人被责令停止租住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入住人所在单位办理退租手续。
第八条 服务管理
(一)职工周转房的管理由市职工周转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和解决职工周转房建设、维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
理局,负责处理职工周转房租赁的受理、审核、分配和使用中的日常工作。
(三)职工周转房的物业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开方式委托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物业合同履行服务,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入住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依法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住合同》,严格履行《租住合同》的相关条款,服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
(五)职工周转房只能居住经批准入住的人员,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居住人员或增加居住人员。对于擅自变更、增加居住人员,或改变职工周转房使用性质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立即收回住房,并对其中情节严重的按照《租住合同》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职工周转房租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仍需续租的,由入住人所在单位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市职工周转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租住,但续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