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
(二)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劳务管理;负责指导、实施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活动;负责申报全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合并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概算审查;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四)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六)负责全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合并验收;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县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县城乡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管线、重点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等公用事业监督管理及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燃气、生活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编制全县城市建设、人民防空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指导人民防空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负责组织和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拆除、开发利用的审批;组织制定全县防空袭方案并监督检查;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草案。
(十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牵头编制全县住房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负责全县房产测绘成果审查备案和房屋楼盘表管理;负责县域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五)拟订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和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和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十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