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市级可用财力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一)市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
(四)支持县(市)区公益事业建设;
(五)扶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支持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
(七)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的审批或审核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
第八条 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计划的指导作用,编制全市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建立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