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6〕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06年12月25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