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勘察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建议;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统筹协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测绘勘察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报批、实施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规划;指导、组织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查、审批以上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6、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
7、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法高效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用地预审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
9、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
10、负责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
11、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依法高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指导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12、负责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管理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和地质资料,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和矿产资源压覆评估。负责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探矿权登记、年检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13、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
14、负责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和城乡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区域内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审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街乡镇个人建房的审批工作,指导街乡镇建立规范的个人建房土地报批机制。
15、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6、负责全区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和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示工作。
17、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稳定相关工作。
18、承担区土地资产管理和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