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业复议、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案;拟定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定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监督城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定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及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建筑行业、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与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
(十)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拆迁、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十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地方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相关部门拟定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十四)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拟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指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
(十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行业;拟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