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节水设施,包括中水设施、再生水输配管网、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计量设施及节水器具等。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非饮用水。再生水包括中水。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正的《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