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说明如下:
《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8日起公布施行的。一年多来,《条例》在规范我省测绘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条例》有些规定与我省的测绘管理管理工作已经不相适应,行政处罚方面的条款表述也不够准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图条例》)对《条例》进行修正。修改的条文及理由是:
一、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无《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改为“无《测绘资格证书》经营测绘业务的”。《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行业给予处罚,《条例》第四十条则将处罚范围扩大至所有的测绘活动。
二、《条例》第四十四条与《地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对应,但遗漏了被罚款的行政相对人及加重了对(一)、(二)项行为的处罚,个别用词不准确。因此,《修正案(草案)》对《条例》第四十四条作了如下修改:
1、在原条文第一款中增加了被罚款的行政相对人,即“有关地图出版社”;
2、“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的处罚限制在(三)、(四)项违法行为之内;
3、交罚款额由8000元改为与《地图条例》规定一致,即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4、将“审批”、“审查”改为与《地图条例》规定一致的“审核”。
三、删除了《条例》第四十六条最后一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句的规定本身就是对具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后一句“侵犯知识产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显然与第一句重复。
以上说明,请予审定。
附:《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改条款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