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八届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0日起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1年由市政府制定出台,早于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存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已不能适应我市发展的需要。房屋征收事关民生,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修改制定了《办法》。
《办法》共计六章四十一条。篇章结构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征收评估、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附则6个部分。
1、建立征收与补偿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了提高房屋征收管理信息化水平,在文稿中直接规定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条款,明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市、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联动共享,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2、着重解决涉及被征收人利益的问题。主要是房屋征收导致的施教区学籍问题,明确了因征收房屋导致被征收人居住地或者户籍发生改变的,其子女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保留原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学籍资格一年,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房屋征收导致的被征收人子女入学产生的矛盾。
3、进一步规范了评估行为。一是规范了评估机构产生方式。细化了评估机构产生的相关操作,明确了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摇号、抽签等多样化的方式产生,从程序上规范评估机构产生方式。二是规范了评估应当遵循的信息公布、报名、公布结果等程序,确保评估工作各环节的公正、公开,实现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4、强化对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明确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进一步细化了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管理,从制度上加强管理,从而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