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乡测绘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综合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城乡风貌打造,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市测绘、城乡勘察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县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拟订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全县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和指导全县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县本级市政、环卫、园林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建监察以及城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全县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风貌打造、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旧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匠从业资质的培训管理。
(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指导乡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贯彻执行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督查督办全县重大决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局党委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局机关并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含临时建设许可)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商品房预售许可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
7、房屋拆迁许可(含房屋拆迁许可、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许可)
8、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9、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含市政基础设施)
10、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1、停止供水审批
1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
13、城市排水许可
14、改变城市园林规划、绿地用地性质审批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
16、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17、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18、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认定
19、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含市政基础设施)
2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1、城市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许可
22、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2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