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河流综合治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行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区水资源开发、保护、利用规划和全区水资源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行政性征收制度;负责全区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估;组织实施水文测报和巡测;指导全区水文工作。(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饮水区等水域的排污控制;协助监督污水处理工作;监测河湖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四)组织、领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和地方之间的水事纠纷。(五)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负责区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组织编制、审查全区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定额的执行。(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道、湖泊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重要水利工程。(八)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编制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农村水利现代化和镇(街道)供水工作。(九)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信息、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队伍的业务建设,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研究制定水利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监管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十)承担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工作;指导全区城镇防洪工作。(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