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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保证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抵押(按揭)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 县房管局是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保证金、首付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抵押(按揭)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 县房管局是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住建、规划、工商、人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县房管局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分为一般监管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不得用于支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暂定为全部预售资金的25%,其余预售资金作为一般监管范围。对于开发房地产项目有风险的企业,县房管局可评估其风险程度相应提高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

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调整由县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商品房项目所在区域、用途、工程造价、工程进度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等因素综合测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该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立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县房管局、合作银行签订《英山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原则上监管账户应设在该预售项目有开发贷款或项目抵押的商业银行。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落实好责任分工,确保监管到位并定期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县房管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向县房管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

(二)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商品房物价备案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资料、资金、数据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县房管局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须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 三方协议示范文本由县房管局、县工商局会同合作银行拟定。

三方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范畴,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范围、使用范围、使用程序、重点和一般监管范围、解除监管条件,以及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九条 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和开发建设总投资,由县房管局委托代理机构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投资认定。

在预售许可证相关资料上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账户等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约定并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另设账户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

第十一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和时限,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

合作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按照缴款通知书收取预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相关票据。

购房人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将贷款金额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购置本商品房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农民工工资、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一般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报县房管局和合作银行备案。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三方协议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

用款计划应当附有工程监理等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以及上次用款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本商品房项目建设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三方协议设定的资金使用节点在限定额度范围内,向县房管局提供用款事项的相应证明材料。

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三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各节点支取后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余额分别不得低于核定的全部预售资金总额的20%、15%、8%。

第十五条 县房管局受理用款申请后,应当按照三方协的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合作银行应当依据县房管局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管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房管局应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资金超过用款额度或上次未按要求使用的;

(二)实际用途、用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县房管局提供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申请,县房管局核实后以书面方式通知合作银行解除该部分房价款的监管。

有关部门依法对监管账户实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合作银行有义务证明监管账户资金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县房管局。

第十八条 解除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房管局提交解除监管账户申请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开发项目已经完成物业承接验收等相关手续;

(二)县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解除监管通知;

(三)合作银行凭解除监管通知按规定解除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县房管局责任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管局责任限改正,并可按照三方协商的约定暂停期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三方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县房管局可按照三方协议约定与该合作银行取消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监管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或不实材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房管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房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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