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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工商(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交通、环境保护、旅游、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依法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组织,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支持和动员志愿者、村(居)民、公益组织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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